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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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雨水不得排洩於污水下水道,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不得排洩於雨水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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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的規定是禁止雨水排洩到污水下水道,同樣也禁止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排洩到雨水下水道。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下水道系統的正常運作,避免雨水混入污水下水道造成阻塞或其他問題,同時也保護雨水資源的清潔。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維護環境衛生和防治水污染。在一個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家庭和事業場所需要合理管理和處理污水和廢水,確保其不會對雨水下水道造成污染。這可以透過安裝適當的排水系統和設備來實現,並且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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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