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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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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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當建築物所在地區有下水道時,在申請建築執照時必須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和排水口位置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的核准。而完成建造後,用戶排水設備必須經過下水道機構的檢驗合格,才能聯接至下水道系統中。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台北縣政府函的內容,大騰公司於84年4月22日至85年1月8日施工的化糞池工程原本符合當時排放標準的要求。然而,在85年的9月24日申請核准之前,台北縣政府的環保法令進行了修改,要求大型集合住宅需設置特定的污水處理設備,包括化糞池和接觸式化合併處理設備。因此,大騰公司不得不追加這些設備,並支付額外的設備費用給廠商進行安裝。根據證人證言,這是因為台北縣政府在審查時根據新的環保法令要求進行了變更。由此可見,大騰公司對於這項追加工程的延誤不應負責任。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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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