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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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了本法第一條所稱指定地區的範圍,包括水污染管制區、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工業區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參考資料: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 第一條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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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