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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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 1. 在需要設置專用下水道的地區或場所,應先提出專用下水道的規劃和設計圖說等資料,向下水道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能進行施工。施工完成後,還需要經下水道主管機關的檢驗合格,才能正式使用專用下水道。 舉例:如果在某個地區要建造一個住宅區,並且需要設置專用下水道,該開發商必須向下水道主管機關提交詳細的規劃和設計圖說,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才能開始施工。施工完成後,下水道主管機關會進行檢驗,確認其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才會核准使用專用下水道。 2. 在上述地區或場所內建造建築物時,在專用下水道施工完成並通過檢驗合格後,才能核發該建築物的使用執照。 舉例:假設在某個需要專用下水道的地區建造一棟大樓,該建築物的施工必須在專用下水道完成並通過檢驗合格後進行,且只有在通過檢驗後,該建築物才能取得使用執照。這是確保該建築物有符合相關環境衛生標準的下水道系統,並保證使用者安全的措施。
- 第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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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