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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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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一、新開發社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 二、新開發工業區: (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 (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2. 2.前項第一款之新開發社區,其人口計算基準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使用人數方式計算。 二、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新開發的社區或工業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 新開發社區必須能夠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者建造一百戶以上的社區,且開發時公共下水道無法容納廢污水。2. 新開發工業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的地區,二是事業在政府劃設供工業使用的土地上設廠,且基地面積達到二公頃以上。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知道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新開發的社區或工業區必須滿足特定的人口或建築面積標準,并且在開發時公共下水道無法容納廢污水的情況下方可申請開發。

相關函釋 1

  • 第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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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