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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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新開發的社區或工業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 新開發社區必須能夠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者建造一百戶以上的社區,且開發時公共下水道無法容納廢污水。2. 新開發工業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的地區,二是事業在政府劃設供工業使用的土地上設廠,且基地面積達到二公頃以上。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知道根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新開發的社區或工業區必須滿足特定的人口或建築面積標準,并且在開發時公共下水道無法容納廢污水的情況下方可申請開發。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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