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橋樑,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向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 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 二、接受補助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各級政府在建築或改善公路、橋樑時,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應當對使用該項工程設施的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 1. 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 2. 接受補助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3. 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4. 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 參考範例: 例如,如果政府在興建一條新的高速公路段時,該工程符合以上第3項的情況,即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並能使通行車輛受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可以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對使用該高速公路段的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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