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了疏濬水道工程的徵收標的和徵收標準。根據該條規定,疏濬水道工程如果以航運為主要目的,則向船舶徵收工程受益費;如果以排水為主要目的,則向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對於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的情況,適用第七章堤防工程相關的規定辦理;而以船舶為徵收標的的情況,徵收標準由地方政府定定。 根據上舉的法條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 如果有一個疏濬水道工程,是以航運為主要目的,則徵收的工程受益費將向船舶徵收。比如,在工程完成後的一年內,每艘使用該水道的船舶都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受益費作為貢獻。 - 另一方面,如果有一個以排水為主要目的的疏濬水道工程,則工程受益費將徵收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比如,在工程完成後的一年內,該區域內的土地所有人都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受益費,作為他們使用該水道的受益部分。 請注意,以上範例僅是根據法條內容進行推測,實際情況可能根據相關當地法規進行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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