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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疏濬水道工程以航運為主要目的者,其工程受益費向船舶徵收;以排水為主要目的者,向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
  2. 前項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理;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標準由地方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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