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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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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2. 2.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3. 3.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4. 4.前項學者、專家就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曾為該事件之承辦或監辦人員。 三、曾參與該事件之異議處理。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主辦機關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 五、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5. 5.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申訴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申訴會主任委員令其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18條: 1. 申訴只能以書面審議方式進行。 2. 申訴會可以根據職權或者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以及利害關係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3. 申訴會在審議時,可以委託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機關、學校、團體或者個人進行鑑定,也可以邀請學者、專家或者相關人士出席說明,或者請求主辦機關和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4. 擔任學者、專家的人員在申訴事件中遇到以下情況之一,應該回避: a. 該事件涉及他們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的利益。 b. 曾經是該事件的承辦或監辦人員。 c. 曾經參與該事件的異議處理。 d. 他們本人或者他們的配偶與申請人或者主辦機關之間現在或者在過去三年內有雇傭、委任或者代理關係。 e. 其他情況足以認為他們無法公正執行職務。 5. 如果應該回避的人員沒有進行回避,申訴人可以申請他們進行回避,或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命令他們進行回避。 參考資料: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1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042

  • 申訴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同財共居名詞
  • 異議名詞
  • 僱傭名詞
  • 名詞
  • 之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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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