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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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訴提出後,申訴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 2.申訴事件經撤回者,申訴會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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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29 條的規定,申訴人在申訴送達之前有權撤回申訴。一旦申訴被撤回,就不能再次提出同一申訴。如果申訴被撤回,申訴會應立即結束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和主辦機關。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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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