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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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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並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2.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30條規定如下: 1.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並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此規定,当事人在收到審議判斷書後的次日起,有權在兩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不服審議判斷的結果。 2. 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 如果審議判斷書未按照前述規定進行註記,或是註記錯誤的情況下,則適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範例: 如果當事人收到審議判斷書後的次日起,並且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那麼根據第30條的規定,他的訴訟將被視為是依法提起的。如果審議判斷書在訴訟期間並未進行註記,或是註記有錯誤,則根據訴願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仍然可以在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並且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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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並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