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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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30條規定如下: 1.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並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此規定,当事人在收到審議判斷書後的次日起,有權在兩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不服審議判斷的結果。 2. 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 如果審議判斷書未按照前述規定進行註記,或是註記錯誤的情況下,則適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範例: 如果當事人收到審議判斷書後的次日起,並且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那麼根據第30條的規定,他的訴訟將被視為是依法提起的。如果審議判斷書在訴訟期間並未進行註記,或是註記有錯誤,則根據訴願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仍然可以在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並且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
- 訴願決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錯誤名詞
- 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91 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9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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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