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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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申请及审查程序争议处理规则第31条的规定,主办机关如果认为异议或申诉有理由,应自行撤销、废止或变更原处理结果,或者暂停申请和审查程序的进行。然而,如果存在紧急情况、公共利益的必要或者该事由不会影响申请和审查程序的进行,则不受此限制。 根据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申请及审查程序争议处理规则第31条的解释,主办机关处理前述情况后,应立即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以及申诉会。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異議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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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