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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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辦理異議事件及申訴會辦理申訴事件之文書,應就每一事件編訂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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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32條,主辦機關辦理異議事件及申訴事件之文書,應就每一事件編訂卷宗。這意味著主辦機關在處理異議事件和申訴事件時,應該將相關的文書整理成卷宗,以便後續的審核和參考。具體來說,卷宗中可能包含相關的申訴文件、證據材料、審核記錄等。然而,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規定的具體要求。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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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