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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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工作人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申訴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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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 33 條,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工作人員及學者、專家在處理申訴事件時,若涉及他人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個人隱私事項,則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中的相關人員能夠確保他人的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保密。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秘密保護的原則,不得洩露或濫用所知悉的秘密資訊。 作為一個例子,當一位申訴會委員在處理一個申訴事件時,得知了某個公職人員的職務上的秘密,例如該公職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了一個重大安全隱患。根據這條規定,申訴會委員將有責任保守這個秘密,不得向他人洩露該公職人員的身份或與這個安全隱患相關的細節。 這條規定對於確保申訴程序的公正性和信任度至關重要。保守秘密的要求能夠幫助確保相關人員不濫用他人的秘密資訊,同時也能夠維護被申訴的人的隱私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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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