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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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92條規定,機關漏寫或寫錯提行政訴訟期間時,當事人可在決定書送達後一年內提起,視為法定期間內提起。
Q · 訴願決定書沒寫多久內要提行政訴訟,是不是就能無限期告?
不能,是延長為一年,不是無限期
依訴願法第92條第2項,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90條附記救濟教示、或附記錯誤又未通知更正,致當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只要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即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但一年是上限,超過依然失權,原本的2個月只是延長為12個月,不是變成無限期。
白話解讀
訴願決定書最後那段「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叫救濟教示。第92條處理兩種出錯情況:第一種,機關寫錯了期間(例如寫一個月)。機關必須通知更正,期限從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重新計算,不是從原本的決定書送達日。第二種,機關完全沒寫救濟教示或寫錯了還沒更正,你只要在決定書送達後1年內提行政訴訟,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這是法律給人民的兜底保護:政府教錯路,不能由人民走進死巷。但這條也有它的暗面:1年是上限,不是無限期。1年之後依然會喪失救濟權。所以「決定書沒寫救濟教示」不等於「你永遠都可以告」,只是預算從2個月變成12個月。看到沒寫不要狂喜,看到寫錯不要慌張,看到正確的也要立刻盤算時間。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92條為救濟教示錯誤的更正與兜底規範: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重新計算法定期間;機關漏未附記或附記錯誤未更正,致當事人遲誤期間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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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決定書沒寫救濟期間我是不是可以無限期提告?
不行,第92條第2項給你的是一年,不是無限。從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你都可以提起,但一年後依然會失權。很多人聽到沒寫就延長為一年就以為時間綽綽有餘,一拖就是十一個月,最後關頭找不到律師、整理不完證據。一年是緩衝不是放任。
Q2機關說我太晚提行政訴訟,但決定書真的沒寫救濟教示,怎麼證明?
把原本收到的訴願決定書影本拿出來。法院會檢查決定書最後有沒有得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段話。如果完全沒有,你就在第92條第2項的保護範圍內。若機關事後補寄更正函,從更正函送達日重新計算二個月。原始決定書千萬不要丟,這是日後主張保護的唯一證據。
Q3機關把行政訴訟期間寫錯了怎麼辦?
依第92條第1項,機關應通知更正,期間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重新計算法定期間,不是從原決定書送達日起算。實務上不要按錯誤期間搶提,先寄請求更正函,等機關更正後再計算更穩。
Q4訴願法第92條是什麼?
救濟教示錯誤的兜底條款,機關漏寫或寫錯提行政訴訟期間時,當事人提訴期限延長為一年或自更正通知重算。
Q5什麼叫救濟教示?
決定書中告知當事人不服時可在多久內向哪個機關救濟的記載,依第90條為機關義務。
Q6附記錯誤更正和一年延長差在哪?
附記期間寫錯走更正重算路線(第1項);漏寫附記或錯誤未更正走一年延長路線(第2項)。
Q7訴願決定書沒寫期間我該怎麼辦?
先影印完整決定書保存,確認最後無附記後,在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行政訴訟,越早準備越好。
Q8機關把行政訴訟期間寫錯了怎麼處理?
寄請求更正函給機關,等機關通知更正後,自更正通知送達日重新計算法定期間再提訴。
Q9沒附記的一年期限怎麼算?
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算滿一年為上限,逾一年喪失救濟權。
Q10怎麼證明決定書沒附記救濟教示?
保留原始決定書影本,法院檢查末段有無得於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行政訴訟字樣。
Q11訴願法92條 vs 行政程序法98條差在哪?
訴願法92條規範訴願決定書的救濟教示錯誤,行政程序法98條規範行政處分層級的附記錯誤,兩者為平行規定。
Q12附記正確 vs 漏寫附記期限差多少?
附記正確2個月,漏寫附記延長為1年,差距10個月,但1年是上限不是無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況 | 期限 | 起算點 | 法源 |
|---|---|---|---|
| 附記正確 | 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 | 決定書送達次日 | 訴願法第90條 |
| 附記期間錯誤 | 重新計算法定期間 | 更正通知送達之日 | 訴願法第92條第1項 |
| 漏未附記或錯誤未更正 | 1年(上限) | 決定書送達之日 | 訴願法第92條第2項 |
期限
- 附記正確
- 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
- 附記期間錯誤
- 重新計算法定期間
- 漏未附記或錯誤未更正
- 1年(上限)
起算點
- 附記正確
- 決定書送達次日
- 附記期間錯誤
- 更正通知送達之日
- 漏未附記或錯誤未更正
- 決定書送達之日
法源
- 附記正確
- 訴願法第90條
- 附記期間錯誤
- 訴願法第92條第1項
- 漏未附記或錯誤未更正
- 訴願法第92條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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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決定機關教示期間錯誤者,應即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其法定期間,以保障行政訴訟人之權益 三、第二項規定因訴願決定機關未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通知更正,致遲誤行政訴訟之期間,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者,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 訴願決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錯誤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第九十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90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訴願決定機關教示期間錯誤者,應即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其法定期間,以保障行政訴訟人之權益 三、第二項規定因訴願決定機關未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通知更正,致遲誤行政訴訟之期間,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者,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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