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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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90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救濟教示,告知不服決定者得於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 · 訴願被駁回後多久要提行政訴訟?
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
依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救濟教示,敗訴一方須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為不變期間,不能展延。若決定機關漏記或記載錯誤救濟教示,依第92條期限延長為自送達次日起一年,等於給當事人多出十個月準備時間。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訴願被駁回就走到頭了。其實不是。第90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最後一定要附記一段話:「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段文字叫救濟教示,它告訴你下一場仗的入口在哪、倒數計時多久。兩個月聽起來很多,但實際上你要準備行政訴訟訴狀、整理證據、可能還要找律師,時間過得比想像快。更關鍵的是:如果機關偷懶沒寫這段話,根據第92條,你的期限會從2個月自動延長到1年。所以你拿到決定書第一件事不是看主文有沒有贏,是先翻到最後檢查有沒有救濟教示。沒有的話,恭喜你拿到一張長效門票,你的時間預算瞬間多了10個月。
法律定性
救濟教示是訴願決定書依法應附記的告知事項,內容載明不服決定者得於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功能在於確保人民知悉後續救濟途徑與期限;若決定機關漏記或記載錯誤,提訴期限將自二個月延長為一年,是行政救濟制度中以告知義務保障訴訟權的核心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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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輸了還有沒有救?
有。訴願法第90條規定在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訴願系統設計的續戰機制,不會因訴願敗訴就終局確定。
Q2過了二個月才發現要打行政訴訟,還有沒有機會?
原則上沒有,二個月是不變期間。但有兩個救命條款:決定書漏寫救濟教示者期限延長為一年(訴願法第92條);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耽誤者,可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1條),惟舉證門檻很高。
Q3訴願法第90條是什麼?
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救濟教示,告知二個月內可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是訴願到行政訴訟的銜接條文。
Q4救濟教示是什麼?
訴願決定書末段應附記的告知文字,載明後續救濟的法院與二個月期限。
Q5不變期間是什麼意思?
法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權利消滅,僅符合回復原狀要件者例外。
Q6提行政訴訟的二個月從哪天算?
從決定書合法送達的次日起算,不含送達當天,末日逢休息日順延。
Q7訴願輸了怎麼提行政訴訟?
檢查救濟教示→算截止日→整理違法點與證據→撰起訴狀向行政法院遞出,必要時找律師。
Q8決定書沒寫救濟教示怎麼辦?
依第92條提訴期限自二個月延長為一年;機關若補發更正函則重新起算。
Q9錯過二個月還能補救嗎?
原則不行,除漏記教示延長為一年,或符合回復原狀要件並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
Q10怎麼確認決定書已合法送達?
查送達證書或回執上的送達日期,期間以此為起算基準,送達瑕疵可爭執。
Q11有救濟教示 vs 漏記教示期限差在哪?
有教示二個月、漏記一年,差十個月,是第90條與第92條配套的關鍵差異。
Q12訴願期間 vs 行政訴訟期間差在哪?
提訴願為知悉處分次日起三十日(§14),提行政訴訟為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90)。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as_notice | no_notice |
|---|---|---|
| 提訴期限 | 二個月(不變期間) | 一年(第92條延長) |
| 起算點 | 決定書送達次日 | 決定書送達次日 |
| 可否展延 | 不可(除回復原狀) | 不可(但基期已長) |
| 對機關效果 | 處分及早確定 | 處分長期懸而未決 |
has_notice
- 提訴期限
- 二個月(不變期間)
- 起算點
- 決定書送達次日
- 可否展延
- 不可(除回復原狀)
- 對機關效果
- 處分及早確定
no_notice
- 提訴期限
- 一年(第92條延長)
- 起算點
- 決定書送達次日
- 可否展延
- 不可(但基期已長)
- 對機關效果
- 處分長期懸而未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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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訴訟法改採單軌制,廢除行政訴訟程序,爰將本條修正為不服訴願決定時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010605 修正)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將行政訴訟制度修正為三級二審制;依該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及第三條之一明定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該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因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事件性質包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將本條有關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修正為向「行政法院」提起之,以資周全。 二、又本條所稱「行政法院」,亦包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規定受理行政訴訟事件之智慧財產法院,併予敘明。
- 訴願決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為配合行政訴訟法改採單軌制,廢除行政訴訟程序,爰將本條修正為不服訴願決定時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將行政訴訟制度修正為三級二審制;依該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及第三條之一明定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該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因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事件性質包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將本條有關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修正為向「行政法院」提起之,以資周全。 二、又本條所稱「行政法院」,亦包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規定受理行政訴訟事件之智慧財產法院,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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