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訴願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2.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