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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訴願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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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2. 2.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91 條規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而向非管轄法院起訴者,該法院應 10 日內移送,並視為自始向管轄法院提起。

Q · 訴願決定書把該去的法院寫錯,我照著遞會喪失訴訟權嗎?

不會,訴願法 91 條視為你自始準時起訴

依訴願法第 91 條第一項,當訴願決定書附記的法院有誤、你照著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時,該機關必須在 10 日內把書狀與資料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並通知你;第二項更明定,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因此提訴的 2 個月期間不會因為被公文誤導而喪失,機關犯的錯由機關承擔。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有複雜的管轄分工:稅務案件可能去某個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簡易程序事件去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如果訴願決定書最後寫錯了,告訴你去A法院但其實應該去B法院,你照著公文遞給A,會發生什麼事?這條規定了一個保護機制:A法院必須在10天內把你的訴狀和資料移送到B,並通知你。更重要的是:法律「視為」你從一開始就是向B提起訴訟的。換句話說,期限不會因為你被誤導而失效。這條的精神是:機關自己寫錯,不能由人民來承擔。如果沒有這條,人民在跑錯法院的瞬間就會喪失訴訟權,因為訴願後的2個月期間早就過了。整個訴願制度的程序保護網就破了一個大洞。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91 條為行政救濟的程序保護規定:當訴願決定書附記的管轄法院有誤、人民據以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時,該機關應於 10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並視為自始向該法院提起,使提訴期間不因機關的教示錯誤而喪失,落實「機關附記錯誤由機關承擔」的信賴保護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訴願決定書寫的法院錯了,我自己跑去對的法院遞狀,會比照公文走更好嗎?

不會,反而可能更差。第 91 條保護的對象是「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而向非管轄機關提起」的人。如果你自己判斷後跑到別的法院,這個保護的構成要件就不成立。最安全的做法是照公文走,讓非管轄法院依規定移送。內行人提示:保留訴願決定書的影本,特別是附記教示那一段,這是你日後主張第 91 條保護的關鍵證據。

Q2非管轄法院 10 天內要移送,超過 10 天會怎樣?

這是機關的內部行政期限,超過會被司法行政體系監督,但不會影響你的權益。你的提訴時點仍然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期間不會因為法院移送慢而被剝奪。內行人提示:若發現超過 10 天還沒移送,可主動向該法院或預期接收的新法院詢問狀況,避免案件遺失。

Q3訴願決定書寫錯法院怎麼辦?

照公文遞給附記的法院即可,依訴願法 91 條該機關須 10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並視為你自始準時提起,期間不重算。

Q4訴願法 91 條是什麼?

行政救濟的程序保險絲,規範訴願決定書附記法院錯誤時的移送與「視為自始提起」保護機制。

Q5什麼叫附記錯誤?

訴願決定書中救濟教示(該向哪個法院、期間多久)記載錯誤,例如該去智財商業法院卻寫成高等行政法院。

Q6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你的提訴時點回溯到原本向非管轄機關提出之時,使 2 個月提訴期間不因移送而損失。

Q7跑錯行政法院怎麼補救?

若因附記錯誤而跑錯,照公文走即可,由非管轄法院依 91 條移送,毋須自行重新遞狀。

Q8要怎麼證明是被公文誤導?

保留訴願決定書完整影本,特別是附記教示那一段,這是主張第 91 條「因附記錯誤」的關鍵證據。

Q9移送後我還要做什麼?

簽收非管轄法院的移送通知並追蹤接收法院的後續通知,繼續準備程序,移送期間你的準備不能停。

Q10行政訴訟提訴期間怎麼計算?

依訴願法第 90 條,自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91 條保護下此期間視為自始準時。

Q11訴願法 91 條 vs 行政訴訟法 18 條差在哪?

91 條限「因附記錯誤」並明文視為自始提起、責任歸機關;行政訴訟法 18 條準用民訴是一般管轄錯誤之中性移送。

Q12訴願法 91 條 vs 92 條差在哪?

91 條處理「法院(受理機關)附記錯誤」的移送,92 條處理「提訴期間附記錯誤」的更正與重算,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訴願法 91 條(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 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28 條
保護要件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而誤向非管轄機關起訴一般管轄錯誤之移送原告向無管轄權法院起訴
期間效力明文「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期間零損失依移送規定處理移送後視為起訴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
責任歸屬機關附記錯誤由機關承擔中性的管轄調整當事人自負選擇錯誤後果(除信賴官示外)

訴願法 91 條(行政訴訟)

保護要件
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而誤向非管轄機關起訴
期間效力
明文「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期間零損失
責任歸屬
機關附記錯誤由機關承擔

行政訴訟法 18 條準用

保護要件
一般管轄錯誤之移送
期間效力
依移送規定處理
責任歸屬
中性的管轄調整

民事訴訟法 28 條

保護要件
原告向無管轄權法院起訴
期間效力
移送後視為起訴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
責任歸屬
當事人自負選擇錯誤後果(除信賴官示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22条(誤った教示をした場合の救済)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23조 제2항(잘못 제출된 청구서의 이송)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22条(移送管辖)
德國VwGO § 58(Rechtsbehelfsbelehrung)i.V.m. § 83 VwGO(Verweisung bei Unzuständigkeit)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R. 351-3(renvoi entre juridictions administratives)
美國28 U.S.C. § 1631(transfer to cure want of jurisdi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參酌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十八條;就訴願決定機關之附記錯誤所定之補救辦法。   三、依錯誤之教示所為之行為,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行政訴訟人之權益。

  • 行政訴訟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錯誤名詞
  • 名詞
  • 行政法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參酌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十八條;就訴願決定機關之附記錯誤所定之補救辦法。   三、依錯誤之教示所為之行為,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行政訴訟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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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91 條規定:「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