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91 條
- 1.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 2.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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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91 條規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而向非管轄法院起訴者,該法院應 10 日內移送,並視為自始向管轄法院提起。
Q · 訴願決定書把該去的法院寫錯,我照著遞會喪失訴訟權嗎?
依訴願法第 91 條第一項,當訴願決定書附記的法院有誤、你照著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時,該機關必須在 10 日內把書狀與資料移送到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並通知你;第二項更明定,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因此提訴的 2 個月期間不會因為被公文誤導而喪失,機關犯的錯由機關承擔。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有複雜的管轄分工:稅務案件可能去某個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簡易程序事件去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如果訴願決定書最後寫錯了,告訴你去A法院但其實應該去B法院,你照著公文遞給A,會發生什麼事?這條規定了一個保護機制:A法院必須在10天內把你的訴狀和資料移送到B,並通知你。更重要的是:法律「視為」你從一開始就是向B提起訴訟的。換句話說,期限不會因為你被誤導而失效。這條的精神是:機關自己寫錯,不能由人民來承擔。如果沒有這條,人民在跑錯法院的瞬間就會喪失訴訟權,因為訴願後的2個月期間早就過了。整個訴願制度的程序保護網就破了一個大洞。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91 條為行政救濟的程序保護規定:當訴願決定書附記的管轄法院有誤、人民據以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時,該機關應於 10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並視為自始向該法院提起,使提訴期間不因機關的教示錯誤而喪失,落實「機關附記錯誤由機關承擔」的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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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訴願決定書寫的法院錯了,我自己跑去對的法院遞狀,會比照公文走更好嗎?▾
不會,反而可能更差。第 91 條保護的對象是「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而向非管轄機關提起」的人。如果你自己判斷後跑到別的法院,這個保護的構成要件就不成立。最安全的做法是照公文走,讓非管轄法院依規定移送。內行人提示:保留訴願決定書的影本,特別是附記教示那一段,這是你日後主張第 91 條保護的關鍵證據。
Q2非管轄法院 10 天內要移送,超過 10 天會怎樣?▾
這是機關的內部行政期限,超過會被司法行政體系監督,但不會影響你的權益。你的提訴時點仍然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期間不會因為法院移送慢而被剝奪。內行人提示:若發現超過 10 天還沒移送,可主動向該法院或預期接收的新法院詢問狀況,避免案件遺失。
Q3訴願決定書寫錯法院怎麼辦?▾
照公文遞給附記的法院即可,依訴願法 91 條該機關須 10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並視為你自始準時提起,期間不重算。
Q4訴願法 91 條是什麼?▾
行政救濟的程序保險絲,規範訴願決定書附記法院錯誤時的移送與「視為自始提起」保護機制。
Q5什麼叫附記錯誤?▾
訴願決定書中救濟教示(該向哪個法院、期間多久)記載錯誤,例如該去智財商業法院卻寫成高等行政法院。
Q6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你的提訴時點回溯到原本向非管轄機關提出之時,使 2 個月提訴期間不因移送而損失。
Q7跑錯行政法院怎麼補救?▾
若因附記錯誤而跑錯,照公文走即可,由非管轄法院依 91 條移送,毋須自行重新遞狀。
Q8要怎麼證明是被公文誤導?▾
保留訴願決定書完整影本,特別是附記教示那一段,這是主張第 91 條「因附記錯誤」的關鍵證據。
Q9移送後我還要做什麼?▾
簽收非管轄法院的移送通知並追蹤接收法院的後續通知,繼續準備程序,移送期間你的準備不能停。
Q10行政訴訟提訴期間怎麼計算?▾
依訴願法第 90 條,自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91 條保護下此期間視為自始準時。
Q11訴願法 91 條 vs 行政訴訟法 18 條差在哪?▾
91 條限「因附記錯誤」並明文視為自始提起、責任歸機關;行政訴訟法 18 條準用民訴是一般管轄錯誤之中性移送。
Q12訴願法 91 條 vs 92 條差在哪?▾
91 條處理「法院(受理機關)附記錯誤」的移送,92 條處理「提訴期間附記錯誤」的更正與重算,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訴願法 91 條(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法 18 條準用 | 民事訴訟法 28 條 |
|---|---|---|---|
| 保護要件 | 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而誤向非管轄機關起訴 | 一般管轄錯誤之移送 | 原告向無管轄權法院起訴 |
| 期間效力 | 明文「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期間零損失 | 依移送規定處理 | 移送後視為起訴時繫屬於受移送法院 |
| 責任歸屬 | 機關附記錯誤由機關承擔 | 中性的管轄調整 | 當事人自負選擇錯誤後果(除信賴官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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