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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訴願而停止。
  2.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3.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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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原則」、「不因~停止」 (c.f 行政訴訟§116) 我國:為公益所設計,注重行政效率,所以不會停止執行 🆚 德國:重視人權保障,所以會停止執行 「法律另有規定」➡️ 行程§127:反面理論 II: 例外:若能證明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re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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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Exc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II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III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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