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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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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2. 2.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3. 3.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除非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將生難以回復損害且急迫,才能聲請停止執行。

Q · 提了訴願,罰單或處分就會先暫停嗎?

不會。訴願不停止執行,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

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一項,原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你照樣要繳款或被執行。想暫停必須依第二項另外聲請「停止執行」,要件是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情況急迫、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聲請被駁回後,還可依第三項向行政法院聲請,形成雙重保險。

白話解讀

你被開了一張十萬元的罰單。你火大,立刻提訴願。三十天後催繳通知還是寄來了,因為你沒繳錢已經要被強制執行。怎麼會這樣?因為這條法律寫得很明白:訴願不會讓原處分自動暫停。台灣行政救濟最坑人的設計之一就在這裡。但第二項給了你另一個選項:單獨聲請「停止執行」。要過兩道門檻:原處分明顯違法(很難證明),或繼續執行會造成你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情況急迫(這是實用版)。如果你的營業許可被撤銷,店三個月後會倒,這就是「難以回復」加上「急迫」。最致命的是:你不主動聲請,沒人會幫你按暫停鍵。同時你也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聲請(第三項),等於有雙重保險。

法律定性

停止執行是行政救濟中的暫時權利保護機制。依訴願法第 93 條,行政處分採「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唯有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或行政法院始得就處分全部或一部裁定停止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提了訴願就可以不用繳罰款嗎?

不行。訴願法第 93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原處分不因訴願而停止執行,你照樣要繳,不繳會被強制執行。除非你另外聲請停止執行並獲准。正確做法是提訴願的同一天就準備好停止執行聲請書。

Q2停止執行真的有用嗎?是不是大家都被駁回?

聲請書品質決定一切。法官最看重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具體性。寫會造成生活困難幾乎一定被駁回;寫六個月後公司倒閉、三十名員工失業、家中有重病親人需照顧這種有血肉的描述才有機會。附上員工名冊、薪資單、診斷證明、合約書,通過機率倍增。

Q3向原機關聲請被駁回後還有機會嗎?

有。本條第三項明定行政法院也可以依聲請停止執行。原機關駁回不是終點,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雙重保險機制。原機關的駁回理由通常會在行政法院聲請時被當作攻擊目標。

Q4提訴願可以不繳罰款嗎?

不行。訴願法 93 條第一項規定不停止執行,你照樣要繳,不繳會被強制執行,除非另外聲請停止執行獲准。

Q5訴願法 93 條的停止執行是什麼?

暫時中止行政處分執行力的機制,採原則不停、例外才停,由機關或行政法院裁定。

Q6什麼叫難以回復之損害?

損害發生後無法或極難回復原狀,金錢能補償的通常不算,多涉人身、執照、許可、實體拆除。

Q7停止執行和假扣押差在哪?

停止執行暫停行政處分效力;假扣押是民事保全債務人財產,制度與聲請對象完全不同。

Q8停止執行怎麼聲請?

提訴願當天同步準備聲請書 → 具體量化難以回復損害 → 附證據 → 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遞件。

Q9停止執行聲請書怎麼寫才會過?

把損害具體量化:員工數、月營收、合約金額、健康影響、執照存續,避免寫嚴重影響這種空話。

Q10停止執行被駁回怎麼辦?

依第三項立即轉向行政法院聲請,法院審查角度與原機關不同,常推翻原機關判斷。

Q11停止執行要在多久內聲請?

無特定法定期間,但越早越好,實務上多在提訴願後 3 到 7 天內提出,執行完成後就失去意義。

Q12訴願停止執行 vs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差在哪?

訴願階段依訴願法 93 條向機關或行政法院聲請;進入行政訴訟後改依行政訴訟法 116 條,主審者為行政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聲請向行政法院聲請
依據條項訴願法第 93 條第二項訴願法第 93 條第三項
審查者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獨立於行政體系的法院
時機通常為第一步,提訴願後立即提出機關駁回後的第二道保險
實務優勢速度較快、與訴願程序連動中立性高,常推翻原機關不利判斷

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聲請

依據條項
訴願法第 93 條第二項
審查者
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
時機
通常為第一步,提訴願後立即提出
實務優勢
速度較快、與訴願程序連動

向行政法院聲請

依據條項
訴願法第 93 條第三項
審查者
獨立於行政體系的法院
時機
機關駁回後的第二道保險
實務優勢
中立性高,常推翻原機關不利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25条(執行停止)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30조(집행정지)
中國行政复议法(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原則與停止執行例外)
德國VwGO § 80(aufschiebende Wirkung des Widerspruchs;Abs. 5 vorläufiger Rechtsschutz)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icle L521-1(référé-suspension)
美國5 U.S.C. § 705(APA — stay of agency action pending revie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但書修正移列為第二項作較具體明確規定。   三、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其損害之發生有急迫情事者,為兼顧私益之保護,爰參酌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十七條、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三十四條及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條,明定行政處分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之事由。   四、增列第三項。

  • 行政處分名詞
  • 起訴名詞
  • 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行政法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但書修正移列為第二項作較具體明確規定。   三、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其損害之發生有急迫情事者,為兼顧私益之保護,爰參酌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十七條、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第三十四條及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條,明定行政處分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之事由。   四、增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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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9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