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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訴願法 第 93 條

  1. 1.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訴願而停止。
  2. 2.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3. 3.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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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除非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將生難以回復損害且急迫,才能聲請停止執行。

Q · 提了訴願,罰單或處分就會先暫停嗎?

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一項,原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你照樣要繳款或被執行。想暫停必須依第二項另外聲請「停止執行」,要件是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情況急迫、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聲請被駁回後,還可依第三項向行政法院聲請,形成雙重保險。

白話解讀

你被開了一張十萬元的罰單。你火大,立刻提訴願。三十天後催繳通知還是寄來了,因為你沒繳錢已經要被強制執行。怎麼會這樣?因為這條法律寫得很明白:訴願不會讓原處分自動暫停。台灣行政救濟最坑人的設計之一就在這裡。但第二項給了你另一個選項:單獨聲請「停止執行」。要過兩道門檻:原處分明顯違法(很難證明),或繼續執行會造成你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情況急迫(這是實用版)。如果你的營業許可被撤銷,店三個月後會倒,這就是「難以回復」加上「急迫」。最致命的是:你不主動聲請,沒人會幫你按暫停鍵。同時你也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聲請(第三項),等於有雙重保險。

法律定性

停止執行是行政救濟中的暫時權利保護機制。依訴願法第 93 條,行政處分採「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唯有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或行政法院始得就處分全部或一部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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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了訴願就可以不用繳罰款嗎?

不行。訴願法第 93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原處分不因訴願而停止執行,你照樣要繳,不繳會被強制執行。除非你另外聲請停止執行並獲准。正確做法是提訴願的同一天就準備好停止執行聲請書。

Q2停止執行真的有用嗎?是不是大家都被駁回?

聲請書品質決定一切。法官最看重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具體性。寫會造成生活困難幾乎一定被駁回;寫六個月後公司倒閉、三十名員工失業、家中有重病親人需照顧這種有血肉的描述才有機會。附上員工名冊、薪資單、診斷證明、合約書,通過機率倍增。

Q3向原機關聲請被駁回後還有機會嗎?

有。本條第三項明定行政法院也可以依聲請停止執行。原機關駁回不是終點,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雙重保險機制。原機關的駁回理由通常會在行政法院聲請時被當作攻擊目標。

Q4提訴願可以不繳罰款嗎?

不行。訴願法 93 條第一項規定不停止執行,你照樣要繳,不繳會被強制執行,除非另外聲請停止執行獲准。

Q5訴願法 93 條的停止執行是什麼?

暫時中止行政處分執行力的機制,採原則不停、例外才停,由機關或行政法院裁定。

Q6什麼叫難以回復之損害?

損害發生後無法或極難回復原狀,金錢能補償的通常不算,多涉人身、執照、許可、實體拆除。

Q7停止執行和假扣押差在哪?

停止執行暫停行政處分效力;假扣押是民事保全債務人財產,制度與聲請對象完全不同。

Q8停止執行怎麼聲請?

提訴願當天同步準備聲請書 → 具體量化難以回復損害 → 附證據 → 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遞件。

Q9停止執行聲請書怎麼寫才會過?

把損害具體量化:員工數、月營收、合約金額、健康影響、執照存續,避免寫嚴重影響這種空話。

Q10停止執行被駁回怎麼辦?

依第三項立即轉向行政法院聲請,法院審查角度與原機關不同,常推翻原機關判斷。

Q11停止執行要在多久內聲請?

無特定法定期間,但越早越好,實務上多在提訴願後 3 到 7 天內提出,執行完成後就失去意義。

Q12訴願停止執行 vs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差在哪?

訴願階段依訴願法 93 條向機關或行政法院聲請;進入行政訴訟後改依行政訴訟法 116 條,主審者為行政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聲請向行政法院聲請
依據條項訴願法第 93 條第二項訴願法第 93 條第三項
審查者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獨立於行政體系的法院
時機通常為第一步,提訴願後立即提出機關駁回後的第二道保險
實務優勢速度較快、與訴願程序連動中立性高,常推翻原機關不利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25条(執行停止)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30조(집행정지)
🇨🇳 中國行政复议法(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原則與停止執行例外)
🇩🇪 德國VwGO § 80(aufschiebende Wirkung des Widerspruchs;Abs. 5 vorläufiger Rechtsschutz)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icle L521-1(référé-suspension)
🇺🇸 美國5 U.S.C. § 705(APA — stay of agency action pending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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