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訴願而停止。
-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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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原則」、「不因~停止」
(c.f 行政訴訟§116)
我國:為公益所設計,注重行政效率,所以不會停止執行
🆚
德國:重視人權保障,所以會停止執行
「法律另有規定」➡️ 行程§127:反面理論
II:
例外:若能證明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Exc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II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III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原則不停,例外停止
得停止執行之機關:
原處分機關
受理訴願機關
行政法院

yuuuhe11o1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申請暫時停止執行行政處分
願93訟116

cici0324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Q:得否跳過訴願機關,直接向法院聲請?未獲救濟或急迫
肯定:願93III、訴116III均無排他
否定:89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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