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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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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2. 2.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94 條規定,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原裁定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

Q · 拿到停止執行後就一定安全了嗎?

不一定。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機關得撤銷

依訴願法第 94 條,停止執行不是永久保障。當「原因消滅」(當初聲請理由不存在了)或「情事變更」(情況實質改變)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第二項並把撤銷權延伸到原裁定停止執行的行政法院。因此在訴願期間必須持續維持當初聲請的條件,並隨時準備反駁對造的撤銷申請。

白話解讀

拿到停止執行的決定那一刻,你以為戰爭暫停了。但這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停止執行隨時可以被撤銷。前提是「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你當初聲請停止執行的理由是「半年後公司會倒」,但你後來開了新分店、營收回穩了,原機關就有材料說:你的急迫性已經消失,停止執行應該被撤銷。本條的第二項把這個撤銷機制延伸到行政法院的裁定。這意味著你必須把停止執行當成「一個持續性的事實狀態」,而不是「一張可以放進抽屜的紙」。在整個訴願期間,你要持續維持當初聲請的條件存在,並隨時準備好證據反駁機關的撤銷申請。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94 條為停止執行的撤銷規範,明定當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時,受理訴願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原裁定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裁定,使停止執行成為條件存續即維持、條件消滅即收回的動態保護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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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拿到停止執行了,是不是就贏了一半?

贏了一個小局,但戰爭還沒結束。訴願法第94條提醒你停止執行可以被撤銷。除了訴願本案要繼續打,還要在訴願期間持續維持當初聲請的條件存在。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拿到停止執行後鬆懈,對外做出『狀況好轉』的表態,結果被原機關拿去當證據申請撤銷,前功盡棄。

Q2對方申請撤銷我的停止執行,我能反駁嗎?

可以而且必須。本條規定撤銷停止執行是『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機關有裁量空間。反駁書狀要證明原聲請理由仍存在或情況沒有實質改變。內行人提示:用具體數字、文件、第三方證明來反駁,『我們公司還是很困難』沒用,『8 月份營收 X 萬、員工 Y 人、應付帳款 Z 萬』才有用。

Q3訴願法第94條是什麼?

規範停止執行的撤銷: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機關或行政法院得撤銷停止執行,使其成為動態狀態。

Q4撤銷停止執行跟停止執行差在哪?

停止執行是暫停處分執行力(§93),撤銷停止執行是把這個暫停收回(§94),方向相反。

Q5什麼叫情事變更?

原據以裁量的事實狀況發生實質、非當初所能預料的改變,例如急迫性消失或風險升高。

Q6原因消滅是什麼意思?

當初聲請停止執行所主張的理由已不復存在,例如以『公司半年會倒』聲請後營收回穩。

Q7停止執行被申請撤銷怎麼辦?

立即備妥反駁書狀,以具體數字與文件證明原聲請理由仍存在或情況未實質改變,並把握陳述意見機會。

Q8怎麼證明情事沒有變更?

用財報、員工名冊、診斷證明等第三方文件呈現條件持續存在,避免只用口頭陳述。

Q9機關要撤銷停止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確認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 → 依職權或依申請啟動 →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作成記載理由的撤銷並送達。

Q10撤銷停止執行有沒有時間限制?

無特定法定期間,可隨時為之;但應於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及時行使,過度拖延可能構成怠於行使職權。

Q11訴願法94條 vs 行政訴訟法118條差在哪?

94條適用於訴願階段,118條適用於行政訴訟階段,兩者是不同救濟階段的平行撤銷規定。

Q12撤銷停止執行 vs 撤銷原處分差在哪?

撤銷停止執行只收回暫停效果讓處分恢復執行,本案處分合法性仍由訴願決定處理,兩者層次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26条(事情の変更による執行停止の取消し)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4조(집행정지의 취소)
德國VwGO § 80 Abs. 7(Änderung oder Aufhebung der Entscheidung über die aufschiebende Wirkung bei veränderten Umständen)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21-4(modification ou fin des mesures de référé en cas de changement de circonstanc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停止執行之原因不復存在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撤銷其停止執行。   三、增列第二項。

  • 停止執行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行政法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停止執行之原因不復存在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撤銷其停止執行。   三、增列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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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94 條規定:「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9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