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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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辦理甄審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甄審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甄審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三、洩漏應保守秘密之甄審資訊。 四、利用甄審關係營私舞弊。 五、利用甄審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六、於擔任甄審會委員期間,同時為申請人所僱用或委任。 七、利用甄審關係媒介他人至申請人處所任職、升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託。 八、利用甄審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九、利用甄審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十、從事其他足以影響甄審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甄審事務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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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0條規定甄審會委員在履行甄審事務時應公正辦理,且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甄審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甄審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三、洩漏應保守秘密之甄審資訊。 四、利用甄審關係營私舞弊。 五、利用甄審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六、於擔任甄審會委員期間,同時為申請人所僱用或委任。 七、利用甄審關係媒介他人至申請人處所任職、升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託。 八、利用甄審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九、利用甄審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十、從事其他足以影響甄審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甄審事務或活動。 根據這項法規,甄審委員在執行甄審工作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充分重視公正性,並避免違法或不當行為。例如,委員不得以私人利益為目的,要求申請人提供特殊待遇或不正當利益。委員也不得接受與甄審有關的任何免費或特惠款待,以免影響其獨立性和公正性。此外,委員還必須保守甄審資訊的秘密,不得泄露給他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甄審工作的順利進行,並確保委員的行為是公正和透明的。
- 法令名詞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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