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甄審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 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四、其他經本人或主辦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9條》的內容,甄審會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立即迴避: 1. 就申請案件涉及甄審會委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的利益者。 2. 甄審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3. 有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4. 其他經甄審會委員本人或主辦機關認定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甄審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觀性。當甄審委員符合以上情形之一時,他們必須迴避,以保持甄審過程的公正性。 參考資料: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33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