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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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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甄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審會會議。
  2. 2.甄審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甄審案件屬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者,出席委員不得少於七人。
  3. 3.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4. 4.甄審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甄審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全程出席之人員,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釋義: 1. 甄審會委員必須親自出席甄審會會議,不能以代理方式出席。 2. 甄審會會議必須有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參與,且至少需五人以上出席方可開會;在討論決議時,必須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甄審案件屬於重大公共建設,則出席委員數不得少於七人。 3. 出席委員中的外聘專家和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4. 甄審會會議進行表決時,主席有權要求非甄審會的人員退席。然而,根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必須全程參與的人員不在此限制之內。 參考資料: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22年6月29日) 範例:假設一個甄審會專門審查一項重大公共建設案件,委員總數為20人,其中外聘專家和學者有10人。根據第二項,開會時至少需要10人出席,且在討論決議時需要得到至少11人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這是一個非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那麼開會時至少需要7人出席,且在討論決議時需要得到至少8人的同意才能通過。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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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8 條規定:「甄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審會會議。甄審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