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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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甄審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審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審事宜;均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 2.甄審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 3.第三條第一款甄審會應辦之事項,於有前例或性質單純之案件,主辦機關得以書面徵得甄審會全體委員同意代之,免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召開甄審會會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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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7 條的規定,此條共有三個項次。根據第 1 項的規定,甄審會應該置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召集人負責綜理甄審事宜,副召集人則協助召集人處理甄審事宜。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可以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也可以由委員互選產生。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甄審會有人負責統籌協調各項事務。 根據第 2 項的規定,甄審會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如果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不能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互推一人來主持該次會議。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甄審會的會議能夠順利進行,即使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無法參加。 根據第 3 項的規定,在有前例或性質單純的案件中,主辦機關可以以書面徵得甄審會全體委員的同意,而不需要召開甄審會會議。這種情況下,省去了召開會議的程序,節省了時間和資源。然而,在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需要召開甄審會會議的其他案件,則不適用此規定。 至於相關範例,我找到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根據該條規定,甄審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人數,並且需要全體委員的同意方能決議。如果在會議上無法達成共識時,則由主席裁決。這個範例顯示了甄審會的決策程序和權限。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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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