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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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會委員自接獲甄審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申請案件自行或協助其他申請人提出申請;其有違反者,該申請人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以下簡稱次優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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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12 條,甄審會委員一旦接獲與該申請案相關的資料,就不能自行或協助其他申請人提出申請。如果委員有違反這項規定的情況,該申請人將不能被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案件的申請人。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甄審委員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防止甄審委員在評定申請案件時有利益衝突或偏頗的情況發生。這樣可以確保甄審結果是基於申請案本身的優劣,而不是來自委員自行或協助其他申請人的影響。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甲和乙是甄審會委員,他們接獲了與一個申請案相關的資料。根據這項規定,他們不能自己或協助其他申請人提出申請。如果甲或乙有違反這項規定,那麼他們對該申請案的評定將不被認可,並且該申請人不能被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案件的申請人。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第43條、第45條及第46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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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