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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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辦機關應於甄審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審會辦理與甄審有關之作業。
- 2.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以至少一人具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為宜。
- 3.甄審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 4.工作小組成員有第九條或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辭職,未主動辭職者,主辦機關應予以解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對上述法規的逐條解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主辦機關在成立甄審委員會時,應同時成立一個工作小組,以協助甄審委員會處理相關工作。根據主辦機關的指示,工作小組成員的職責是協助甄審會辦理相關事務。 2. 工作小組至少需要三個成員,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選派機關內部的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在選派成員時,最好至少有一位具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知識和資格的人士。 3. 在甄審委員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有一名成員全程參與會議。 4. 如果工作小組成員符合第九條或第十條的任一情況,他們應主動辭去職務。如果他們不主動辭職,主辦機關將解除他們的職務。 根據我的了解,這些解釋來自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3條的內容。如何在這個法條中評價這些規定是否符合參考資料的需求,我們可以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中對於甄審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這些法律文件可以提供該法規的具體運作方式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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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