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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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需要,協助辦理甄審作業。
- 2.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項目或甄審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由工作小組具名並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甄審會供甄審參考: 一、申請案件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所報內容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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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甄審委員會組織和評審辦法如下: 1. 工作小組必須根據甄審的需要,協助進行甄審作業。 2. 工作小組應根據甄審項目或甄審會指定的事項,對申請案件資料進行初審,並擬定初審意見。工作小組成員必須寫明以下事項,並將申請人的資料連同初審意見提交給甄審會供參考: - 申請案件的名稱。 - 工作小組成員的姓名、職稱和專長。 - 申請人在各甄審項目中所報告的內容的摘要。 參考資料: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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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