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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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作小組應向甄審會說明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
- 2.甄審會就前項說明確認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者,主席應提交甄審會依下列方式之一作成決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一、除去個別委員評審結果,重計評審結果。 二、辦理複評。 三、無法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 3.依前項第二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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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4 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工作小組應向甄審會說明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這表示工作小組在評審過程中,應該將各個委員對申請案件的評審結果進行解釋和說明。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當甄審會確認不同委員的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時,主席應提交甄審會作出決議,並將相關決議列入會議紀錄。具體而言,主席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來處理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 - 除去個別委員評審結果,重新計算評審結果。 - 進行複評。 - 無法進行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根據第二項進行的複評結果仍然存在明顯差異,那麼只能再次選擇第一項或第三項中的一種方式進行處理。 這些解釋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4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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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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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