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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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的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3條,當甄審會評審合格或入圍申請人所提出的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未達到甄審標準或不符合公共利益時,甄審會有權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和次優申請人。 根據相關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4條規定,甄審會依照第18條至第20條所選出的合格或入圍申請人所遞交的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綜合評審。如果該評審結果都未達到甄審標準或不符合公共利益,甄審會可以選擇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和次優申請人。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甄審會能夠選出真正符合標準且符合公共利益的申請人。甄審會在評審時將綜合考慮申請人所遞交的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如果發現申請人的計畫不符合甄審標準或不符合公共利益,甄審會就可以選擇不選出該申請人。 可參考資料: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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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