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5條的規定: 1. 綜合評審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後二週內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及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參考資料:《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第16條第2項 範例:甄審委員會對於各申請人的評審結果經首長核定後,應在核定後的二週內公開於主管機關的資訊網路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各申請人。 2. 公告徵求後無申請人、資格審查後無合格申請人、無法完成議約或簽約,或完成簽約者,應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參考資料:《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5項 範例:如果在公告徵求後沒有申請人、資格審查後沒有合格的申請人、無法完成議約或簽約,或者已經完成簽約,這些情況應該公開於主管機關的資訊網路上。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