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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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甄審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 2.前項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 3.甄審會各次會議紀錄,於綜合評審結果公開後二週內公開於主辦機關網路。
- 4.主辦機關於委員綜合評審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密者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5.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審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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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該條共有五項。下面分別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第一項規定了甄審會會議應該作成會議紀錄,並需要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這意味著在會議結束後,需要將會議討論和決定的內容記錄下來,並由所有參與的委員簽名確認。 第二項規定了會議紀錄應該記載的事項。包括案件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以及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這些內容都應該在會議紀錄中詳細記載下來。 第三項規定了甄審會各次會議紀錄應該在綜合評審結果公開後兩週內公開於主辦機關的網路上。這意味著會議紀錄應該在結果公開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公眾公開,以確保透明性和資訊公開。 第四項規定了主辦機關彙總製作的總表,除涉及個別申請人的商業機密外,申請人有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這表示主辦機關會將甄審結果彙總成總表,除了涉及商業機密的部分外,申請人有權查看、複製或攝影這份總表。 最後,第五項規定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出席委員的綜合評審內容應該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這表示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外,任何人都不能查看、複製或攝影出席委員的個別綜合評審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甄審會進行了一次會議,根據第一項規定,會議紀錄應該被製作出來,並由出席的委員全體簽名。根據第二項規定,會議紀錄應該記載案件名稱、會議時間、出席委員等相關資訊。根據第三項規定,會議紀錄應該在結果公開後兩週內向公眾公開。根據第四項規定,申請人可以申請查看總表,但其中涉及商業機密的部分會被保密。根據第五項規定,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出席委員的個別綜合評審內容應該保密。 這些是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6 條的內容進行的逐條解釋,並且以該法規所引用的資料為基礎給出了相應的解釋和例子。
- 記錄名詞
- 案由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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