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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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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甄審會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7條,如果甄審會委員對於會議的決議有不同意見,他們可以要求將這些不同意見記錄在會議紀錄中,或者將意見書附在會議紀錄上。此外,甄審會不得拒絕這樣的要求。 參考資料: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2020, 環境保護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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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7 條規定:「甄審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甄審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