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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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甄審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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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7條,如果甄審會委員對於會議的決議有不同意見,他們可以要求將這些不同意見記錄在會議紀錄中,或者將意見書附在會議紀錄上。此外,甄審會不得拒絕這樣的要求。 參考資料: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2020, 環境保護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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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