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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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機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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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8條規定,甄審會在需要對外行文時,應以機關名義進行。這意味著甄審會在撰寫文件或函件時,應以代表機關的名義進行,而非以個人名義行事。以下為相關範例: 範例:如果甄審會需要向申請人發送一封通知函,函件應以甄審會所屬的機關名義撰寫,例如「○○市政府甄審會」或「○○省主辦機關甄審會」。這樣可以確保函件的合法性和官方性,並為甄審會提供法律保護。 Please note that the answer provided above is a sample answer and may not accurately reflect the actual content of the referenc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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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