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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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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觀光遊憩設施,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款解釋了法律中關於電業設施的定義。根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述,電業設施是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與發電業務相關的設施,這些設施是供給電能所需的,包括了發電設施和電源線。該規定的目的是明確界定電業設施的範疇,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監管這些設施。 參考資料: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近用例編號: 0980822009C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民間參建法)第3條第1項第8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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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觀光遊憩設施,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