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影視音設施,指展覽、表演、製作、發行、映演、播送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等相關設施。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所稱觀光遊憩設施指的是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性質之區域內的遊憩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18日,資料可於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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