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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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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影視音設施,指展覽、表演、製作、發行、映演、播送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等相關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所稱觀光遊憩設施指的是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性質之區域內的遊憩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18日,資料可於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取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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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影視音設施,指展覽、表演、製作、發行、映演、播送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