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電業設施,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經營發電業務,因供給電能而需設置之發電設施(含電源線)。
根據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內容如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之定義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用天然氣事業所設置之輸儲設備,包括儲氣設備、輸配氣設備和氣化設備。 參考資料中對這一法條的範例說明有限,但我們可以進一步解釋這些設備的功能和用途。儲氣設備是用於儲存天然氣的設施,包括較大的容器或儲氣槽。輸配氣設備是指用於輸送和分配天然氣的管線、加壓站和整壓站等設施。最後,氣化設備則是將液態天然氣轉化為氣體形式,以便供應給家庭、商業和服務業等用戶使用的設備。 我們可以參考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中的定義來進一步了解這些設備的具體內容。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儲氣設備可以包括儲氣槽或其他類似的容器,用於儲存天然氣。輸配氣設備則指從天然氣來源開始,所敷設的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和其他相關設備。氣化設備則指將液態天然氣轉化為氣體供應給用戶的設備。 儲氣設備和輸配氣設備的範例可能包括天然氣儲氣槽和相關的供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等設施。氣化設備的範例可能包括將液態天然氣轉化為氣體的氣化站或設施。 由於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中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故參考資料也沒有提供相關案例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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