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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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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綠能設施,指從事新淨潔能源之發電、節約、提升效率、抑制用電負載、輸配送或儲存之建設、維護、檢測等相關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5條,運動設施的定義如下: 1. 國際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正式比賽種類之室內外運動設施,但不包括高爾夫球運動設施。 2.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多種運動設施和休閒設施的運動休閒園區。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室內外運動設施。 例如,根據最新的資料,根據「中華民國運動休閒園區設置辦法」,運動休閒園區必須結合兩種以上的運動設施和休閒設施,並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這一點與法規的要求相符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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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綠能設施,指從事新淨潔能源之發電、節約、提升效率、抑制用電負載、輸配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