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綠能設施,指從事新淨潔能源之發電、節約、提升效率、抑制用電負載、輸配送或儲存之建設、維護、檢測等相關設施。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5條,運動設施的定義如下: 1. 國際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正式比賽種類之室內外運動設施,但不包括高爾夫球運動設施。 2.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多種運動設施和休閒設施的運動休閒園區。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室內外運動設施。 例如,根據最新的資料,根據「中華民國運動休閒園區設置辦法」,運動休閒園區必須結合兩種以上的運動設施和休閒設施,並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這一點與法規的要求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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