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公用氣體燃料設施,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下列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置之輸儲設備及其設施: 一、儲氣設備。 二、輸配氣設備。 三、氣化設備。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公園綠地設施的定義。公園綠地設施包括以下幾項: 1. 根據都市計畫法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內的公園綠地及其相關設施,由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負責劃設。 2. 根據區域計畫法編訂的用地內的公園綠地及其相關設施,由各級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負責編訂。 3. 根據相關法令變更土地使用而應捐贈的綠地、綠帶、生態綠地社區公園及其相關設施。 例如,依據上述法規,如果某個城市的都市計畫中指定了一塊土地用來建設公園綠地,這個土地及其相關設施將由該城市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負責劃設。另外,如果某個地區的區域計畫中編訂了一塊土地用來建設公園綠地,這個土地及其相關設施將由該地區的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負責編訂。另外,根據相關法令,有些土地在變更土地使用時需要捐贈綠地、綠帶、生態綠地社區公園及其相關設施。 以上是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最新版本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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