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公園綠地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由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公園綠地及其設施。 二、由各級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用地內之公園綠地及其設施。 三、依相關法令變更土地使用應捐贈之綠地、綠帶、生態綠地社區公園及其設施。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商業設施包括以下幾種設施: 1.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2.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大型物流中心,需符合投資規模、貨車進出迴轉空間規劃等條件。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國際展覽中心,需具備建築物數量、展覽館基地面積、標準展覽攤位數量等條件。 4. 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的國際會議中心,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5. 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的大型購物中心,需符合土地面積、商店及零售店數量等限制。 這些設施在申請開發或營運時,需要經相關主管機關的認定。例如,大型物流中心申請時需要符合一公頃以上的開發面積、三億元以上的投資總額等條件。國際展覽中心需擁有一棟以上建築物並提供相關服務,同時擁有二公頃以上的展覽館基地面積和五百個以上的標準展覽攤位。大型購物中心則需要有二公頃以上的土地面積或六萬六千平方公尺以上的樓地板面積,以及一處以上的主力商店和一百家以上的中小零售店。 這些規定旨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供多樣化的商業服務設施,並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市場秩序。以上所描述之規定和範例參考來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時間為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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