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稱數位建設,指為推動先進網路、完備數位包容、縮短數位落差、加速產業數位轉型及促進跨域創新運用等產業所需之數位軟硬體及其設施。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5條,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辦機關時,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的上級機關為行政院;而當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機關時,上級機關為相應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共建設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則上級機關為行政院。如果同一個公共建設計畫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負責,則上級機關為相對應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意味著,上級機關的身份取決於主辦機關的身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