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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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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應依公共建設之特性及民間投資方式,於投資契約明定,民間機構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或交付下列文件,以供查: 一、興建期間:工程品質管理計畫、工程進度報告及查核紀錄。 二、營運期間:營運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辦理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營運績效評定作所需文件、工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契約期間:財務報告、帳簿、融資與其他財務文件及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0條,當主辦機關在進行公告前需要使用特定地點的土地時,應與該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協調,以確保順利進行投資契約的簽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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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主辦機關應依公共建設之特性及民間投資方式,於投資契約明定,民間機構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或交付下列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