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應依公共建設之特性及民間投資方式,於投資契約明定,民間機構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或交付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一、興建期間:工程品質管理計畫、工程進度報告及查核紀錄。 二、營運期間:營運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辦理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營運績效評定作業所需文件、工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契約期間:財務報告、帳簿、融資與其他財務文件及資料。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0條,當主辦機關在進行公告前需要使用特定地點的土地時,應與該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協調,以確保順利進行投資契約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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