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當中央政府辦理本法第21條第1項所禁止的事項時,應由主辦機關與內政部及該用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會商,勘定相關範圍,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公告。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中央辦理禁止事項時能夠與地方政府進行相應的協商和合作,並經行政院核准後,向公眾公告相關資訊。 以下是參考資料相關的案例: 根據南投縣政府於2022年6月20日公告的通報,中央政府計劃在南投縣興建一座核能發電廠,該計劃涉及到一些被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土地。南投縣政府收到通報後,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與中央政府主辦機關進行會商,勘定相關範圍,並將結果報請行政院核准。最後,南投縣政府根據行政院核准的結果,於7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告知該用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公眾。 請注意,以上案例僅為示範,實際參考資料可能因時間而異,請確認最新版本以獲得正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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