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59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主辦機關應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評審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 根據這項規定,主辦機關在評審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時,必須按照公告和招商文件所規定的條件進行評審。這意味著主辦機關在審查申請文件時必須確保申請人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如果申請人未能遵守公告和招商文件的規定,主辦機關可能會拒絕該申請。 例如,如果招商文件要求申請人提交特定的文件或資料,而申請人未能按時提交或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主辦機關可能會因此拒絕該申請。 2.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簽約: 一、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三、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四、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主辦機關在選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主辦機關應該不予進行議約或簽約的程序: - 申請人未依公告和招商文件所規定的條件進行申請。 - 申請人從事詐欺、脅迫、賄賂等行為,提供不正確的資料或者對重要的評審項目提供不完整的陳述,從而影響了評審過程。 - 申請人在通知的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或完成議約程序。 - 申請人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例如,如果主辦機關發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有明顯的不實或不完整,或者申請人遲遲未能按期完成所要求的補正或簽約程序,主辦機關應該拒絕進行議約或簽約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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