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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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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外國金融機構,指經外國相關主管機關准得辦理融資或貸款務之機構。
  2. 2.前項機構所提出之外國文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59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主辦機關應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評審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 根據這項規定,主辦機關在評審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時,必須按照公告和招商文件所規定的條件進行評審。這意味著主辦機關在審查申請文件時必須確保申請人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如果申請人未能遵守公告和招商文件的規定,主辦機關可能會拒絕該申請。 例如,如果招商文件要求申請人提交特定的文件或資料,而申請人未能按時提交或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主辦機關可能會因此拒絕該申請。 2.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簽約: 一、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三、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四、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主辦機關在選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主辦機關應該不予進行議約或簽約的程序: - 申請人未依公告和招商文件所規定的條件進行申請。 - 申請人從事詐欺、脅迫、賄賂等行為,提供不正確的資料或者對重要的評審項目提供不完整的陳述,從而影響了評審過程。 - 申請人在通知的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或完成議約程序。 - 申請人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例如,如果主辦機關發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有明顯的不實或不完整,或者申請人遲遲未能按期完成所要求的補正或簽約程序,主辦機關應該拒絕進行議約或簽約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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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外國金融機構,指經外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融資或貸款業務之機構。前項機構所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