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直接承包商,指直接承攬民間機構依本法所投資興建之重大公共建設,並與民間機構簽訂書面契約者。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0條的規定: 1. 如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融資需求,主辦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要求民間機構在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這意味著主辦機關可以要求民間機構在特定時間之前確定融資的方式。 2. 如果民間機構未能在投資契約簽訂後的特定時間內提出融資契約,主辦機關應根據投資契約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民間機構如果未能按時提供融資契約,主辦機關有權根據投資契約的內容進行相應的處理。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民間機構在進行公共建設時能夠按時提供融資,以確保項目按計劃進行並獲得持續融資支持。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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