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4條的規定,當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時,應向民間機構發出書面通知,並在通知內載明以下事項: 一、未改善缺失之具體事實:主辦機關應詳細列舉導致終止契約的具體事實,即未改善的缺點或違反合約條款的行為。 二、終止投資契約之表示及終止日期:主辦機關應明確表示終止投資契約的意思並明確指出終止契約的日期。 三、終止地上權及租賃契約之表示:主辦機關應告知民間機構投資契約終止後,地上權和租賃契約也將終止的事實。 四、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採取之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如果主辦機關有意採取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則應在通知中明確說明。 這些通知事項的目的是讓民間機構清楚了解終止投資契約的原因和主辦機關打算採取的措施,以便他們能夠做出相應的應對措施。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官方網站、政府公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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