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74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指民間機構於興建營運期間內,因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所取得及為繼續經營公共建設所必要之資產及設備。
  2. 2.前項營運資產、設備,於不影響公共建設之正常運作,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主辦機關得同意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一、依投資契約規定,無需移轉予政府者。 二、依投資契約規定,需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予政府者,得依投資契約規定於移轉期限屆滿前,在不影響期滿移轉下,附條件准予轉讓;其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經營許可年限為限;其設定負擔,應訂有償債計畫或設立償債基金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4條的規定,當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時,應向民間機構發出書面通知,並在通知內載明以下事項: 一、未改善缺失之具體事實:主辦機關應詳細列舉導致終止契約的具體事實,即未改善的缺點或違反合約條款的行為。 二、終止投資契約之表示及終止日期:主辦機關應明確表示終止投資契約的意思並明確指出終止契約的日期。 三、終止地上權及租賃契約之表示:主辦機關應告知民間機構投資契約終止後,地上權和租賃契約也將終止的事實。 四、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採取之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如果主辦機關有意採取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則應在通知中明確說明。 這些通知事項的目的是讓民間機構清楚了解終止投資契約的原因和主辦機關打算採取的措施,以便他們能夠做出相應的應對措施。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官方網站、政府公報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指民間機構於興建營運期間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