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75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完整營運年度,指營運期間內有完整營運之會計年度。
  2. 2.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應成立評估會辦理之。
  3. 3.前項營運績效評定之內容,應包含公共建設之軟體、硬體設備、人員及服務內容等項目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評估。
  4. 4.主辦機關應將營運績效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並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5條的規定,主辦機關在以下情況下應立即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置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接進行必要的處置。同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第1項的規定停止民間機構的建設或營運的一部分或全部時,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相關事項,包括缺失的具體事實、停止建設或營運的日期以及停止建設的工程範圍或停止營運的業務範圍。如果主辦機關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第2項的規定採取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如果排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第1項所定的情況且經主辦機關確認缺失已經改善,除非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的方式另有規定,主辦機關應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在指定的期限內繼續進行建設或營運。 此條款要求主辦機關在特定情況下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提供相關的資訊以及對民間機構進行必要的處置。同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5條也明確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停止民間機構建設或營運時應遵循的程序和資訊要求。根據這些規定,主辦機關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民間機構相關的措施和處理方式。如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缺點已經得到改善,主辦機關在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繼續建設或營運。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完整營運年度,指營運期間內有完整營運之會計年度。主辦機關依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