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5條的規定,主辦機關在以下情況下應立即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置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接進行必要的處置。同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第1項的規定停止民間機構的建設或營運的一部分或全部時,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相關事項,包括缺失的具體事實、停止建設或營運的日期以及停止建設的工程範圍或停止營運的業務範圍。如果主辦機關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第2項的規定採取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如果排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第1項所定的情況且經主辦機關確認缺失已經改善,除非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的方式另有規定,主辦機關應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在指定的期限內繼續進行建設或營運。 此條款要求主辦機關在特定情況下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提供相關的資訊以及對民間機構進行必要的處置。同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5條也明確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停止民間機構建設或營運時應遵循的程序和資訊要求。根據這些規定,主辦機關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民間機構相關的措施和處理方式。如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缺點已經得到改善,主辦機關在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繼續建設或營運。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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