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6條,第68條及第72條至前條所定之書面通知應同時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這表示在相關機構之間進行文件通知時,必須同時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相關機構能夠同時瞭解和處理相關事項,以確保透明度和合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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