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9條,該條分為兩項,針對現存所有的營運資產進行了相關規定。第一項規定了現存所有營運資產的定義,即指民間機構在營運期間結束時,繼續經營公共建設所必要的全部資產。第二項則闡述了現存所有營運資產的範圍、期滿移轉相關的條件、價金決定方法、給付方式和給付時間等事項,應該在投資契約中明確規定。 這個問題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給出具體的例子或引用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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