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融資機構及保證人,以經民間機構送請主辦機關備查者為限。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如果民間機構在營運期限屆滿時需要移轉資產,則應在期滿前的一定期限內進行資產總檢查。具體的檢查機構、檢查方式、程序、標準以及費用負擔,則應根據投資契約中的明定來進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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