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指未於投資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成工程,或施工比例落後達投資契約規定一定程度者;所稱工程品質重大違失,指工程違反法令或違反投資契約之工程品質規定,或經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雙方同意之機構認定有損害公共品質之情形,且情節重大者;所稱經營不善,指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於公共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上違反法令或投資契約,足以影響營運且情節重大者。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8條的規定,當主辦機關將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設定地上權給民間機構時,應在契約中約定地上權消滅時將建物所有權移轉給政府。同時,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在土地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上註記此事項。在公共建設完成後,當民間機構申辦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時,也應在建物登記簿的所有權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欄上註記前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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