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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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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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1條是根據《技師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制訂的。根據《技師法》第13條第3項的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了《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以下是該項目的相關解釋: 根據《技師法》第13條第3項的規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的適用範圍包括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和市區道路)、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和配電工程)、自來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和污水下水道)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工程。 根據《技師法》第13條第3項的規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在執行工作時,應遵守相關的簽證規則。簽證規則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訂定。 根據《技師法》第13條第3項的規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的圖樣和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這些圖樣和書表應該裝訂成冊、編目錄和頁碼,並且加蓋騎縫章。根據簽證規則的規定,下列各類文檔應該遵守這一要求:測量、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或勘測報告、規劃設計書及可行性報告、工作計畫書、設計計算書、工程預算書、監造計畫書、公共工程監造報表、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之抽查(驗)紀錄表、調查報告、鑑定報告、評估報告和檢測報告。 綜上所述,根據《技師法》第13條第3項的規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應該進行簽證,並且需要遵守相關的簽證規則。這些規則細化了公共工程專業技師在製作圖樣和書表時的要求。
- 技師法法規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技師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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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