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本規則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
- 2.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3條的釋義如下: 1. 本規則所指的公共工程是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自行興辦或經由合法核准後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的工程項目。 參考資料:根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了公共工程的範疇,擴大了公共工程的範圍,不僅包括政府機關等公共機構興辦的工程項目,還包括了機關核准後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的工程項目。 2. 前項所指的工程是指對地面上或地下進行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以及與之相關的設施,以及對自然環境進行的改變行為。 參考資料:根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了工程的範圍,涵蓋了對地面上或地下進行的各種行為,如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及相關設施,以及對自然環境進行的改變。例如,修建一座大樓、增建一個停車場、改建一條道路、拆除一座橋樑,都屬於工程的範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