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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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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
核
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
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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